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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精打细算释疑交强险“暴利”
 

  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交强险自去年 7 月 1 日面世以来,社会各界声讨其存在“暴利”及“信息不透明”的声音就不绝于耳。随着近日来律师和消协的接连 “发难”,有关交强险“利润诱人”的种种报道一时间占据了诸多媒体的关键版面,交强险制度正在遭受一场自实施以来最为严重的信任危机。

    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中国保监会于 22 日召开了一场有关交强险问题的新闻座谈会,对于媒体上关于交强险“暴利”的测算方法进行了分析,指出了这些测算当中的致命缺陷,同时对于交强险“听证程序缺失”的质疑首度给予正面回复。

     机动车≠家庭自用车

     律师替保监会算了一笔账,根据公安部公布的统计数字,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 1.48 亿辆,即使按保守的数字 1 亿辆、 80 %的投保率计算,每年交强险保费收入就能达到 800 亿元。以交强险的最高赔付 6 万元计算,根据交通部公布的事故数量,每年赔偿总额不会超过 200 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开支(合计不超过 200 亿元),交强险一年至少有 400 亿元的“高额”利润。

    如此结果显然有悖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再加上众多媒体的跟风炒作,消费者对于交强险制度的信任一度降至冰点,社会各界要求保监会作出解释的呼声也随之迅速高涨。

    “律师对交强险制度的关注是件好事,但显然混淆了机动车与家庭自用车的概念。”面对质疑,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郭左践 22 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如是表示。他告诉记者,律师把所有的机动车都当成了保费较高的汽车,而交强险涉及八种机动车,其中占到机动车总数 65% 的摩托车和拖拉机的车均保费只有 100 元左右。如果区别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分别计算它们的保费收入后再相加,无论如何也算不到 800 亿元的保费收入,更不可能得出 400 亿元的巨额利润。

    按照公安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 3 月底我国共有 1.4 亿辆机动车,其中汽车 5181.1 万辆、摩托车 8248.8 万辆、拖拉机 1331.2 万辆。记者做了一个简单计算,按照汽车 5100 万辆、平均交强险保费 1000 元;摩托车和拖拉机 9600 万辆,平均保费 100 元计算,即便交强险投保率达到 100 %(事实上目前尚无任何国家能达到这一标准),全国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总额至多也不会超过 600 亿元。

     交通事故数≠交强险赔案数

    在犯了以汽车之“偏”盖机动车之“全”这一错误后,律师的测算还有第二个重大失误——混淆了交通事故数和交强险赔案数两则数据。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 2005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50254 起,造成 98738 人死亡、 469911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18.8 亿元。律师则是依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数字,然后乘以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得出交强险赔付额“超低”、交强险存在“暴利”的结论。

    然而在交强险的实际赔付中,交强险赔偿范围显然要高于公安部门的统计范围。“保险公司不仅要赔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要赔付大量道路以外诸如小区、企业内的机动车剐蹭等损失,而这些‘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排除在公安部门的统计范围之外的。不仅如此,一些轻微的、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的事故,车主也会各自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理赔,而这些‘事故'显然也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的统计范畴。”

    即使是纳入交通部门统计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交通部门那里只能算作一起事故的赔案,在保险公司那里确通常因涉及两辆甚至更多车辆,车主需要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去理赔,因而也就分别算作两笔或者多笔赔案。如此算来,公安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数显然小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案数,因而律师对交强险赔付的测算也就大打折扣。

    如果按照律师的测算方法,以北京市公安部门公布的 2006 年交通事故数计算,北京市 19 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每天只需要解决一个赔案,这显然与事实大相径庭,同时也证实了律师的计算依据存在明显缺陷。

     责任限额≠实际最高赔偿数额

    在律师对交强险费率“过高”的质疑中,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就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他们也在测算中采用用交通事故人员死亡数乘以责任限额的简单作法,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但事实果真如此么?

   “责任险的核算和经营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赔案中大量的是人伤和物损,这些往往会大大超过死亡赔付。举例来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 8000 元,但尽管一年中的多次赔偿数额每次不超过8000元,但累计数额可能大大超过这一数字,因而以此为最高赔付数额的测算方法并不准确。”

    当然,从交强险费率之争,也可以看出现有交强险的明显不足,就是在责任原则设置上对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较高的道德风险导致交强险制定费率时被严重高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出于“以人为本”的考虑对人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无可厚非,而在物的赔偿中也采用无过错责任显然会加重消费者负担,交强险费率也会相应提高。

    世界上对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对财产损害不予赔偿,我国周边的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就属于此类。另一类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如英国、美国。我国的交强险政策和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既保障人身安全,也保障财产安全。正是如此规定使得我国交强险费率“居高不下”。

     交强险听证“赦免”于法有据

    在有关交强险的种种质疑当中,为何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就推出该强制险种成为众多媒体和公众质疑的焦点。更有媒体称,未经听证程序而施行的交强险制度本身就有“违法”嫌疑。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从这样的规定看来,交强险却是符合《价格法》规定当中“应当听证”的范畴。此外,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郭左践说:“价格听证是保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但却并非是惟一办法。《价格法》中虽然对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却对金融产品没有规定具体的听证办法。在《价格法》颁布后,国家发改委专门规定了一个办法,规定金融、银行、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不在需要听证的范围之内。因而交强险没有经过价格听证并不违法。”

    实际上,为保障交强险费率厘定更加公开透明,保监会曾做了大量的听证和论证工作。据郭左践介绍,在保险协会代表经营者将交强险费率方案报到保监会审核后,保监会多次对交强险的精算方法、数据采集等进行了多次论证,以发函、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了不同车型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也组织有关评估机构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广泛征求了意见。“虽然法律没要求保监会这样做,出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职责,保监会还是开展了大量的带有听证性质的工作,对美国、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演变进行了大量研究分析,最后按照条例,在考虑我国经济水平、消费者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开展了交强险制度。”

    反观交强险的“暴利”质疑的风风雨雨,无论是律师的“指责”还是媒体的“挑剔”,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交强险而言,都不会成为其发展过程中的障碍。恰恰相反,从诞生之日起就沐浴在“阳光下”的交强险,或许会更加茁壮地成长下去。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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