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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业务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业务特点:使用方便,是我国目前使用最普遍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适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等款项的支付。
适用对象:单位各种款项结算。
银行汇票
业务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业务特点: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使用广泛。
适用范围:异地或同城结算。
适用对象:单位各种款项结算。
委托收款
业务定义: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便于单位主动收款,不受同城与异地及金额起点的限制。
适用范围:同城或异地结算。
适用对象:单位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
业务定义: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依靠银行监督购货单位付款,在一些产供销关系较为固定和密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使用托收承付方式较为方便。
适用范围:异地结算。
适用对象:
1.收、付款单位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属于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能办理托收承付。
3.收、付款人双方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存款证明
业务定义:存款证明是银行出具的载明存款单位某一时点在开户行存有一定金额的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仅对存款单位的账户信息予以证实,不得作为提取存款的权利凭证,不得转让,不具有担保或质押效力。
功能:证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以表明其经济实力,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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